中新網吉林新聞12月30日電(樸賢美)日常生活中,男女雙方締結婚姻時,男方父母給予的款項存于女方賬戶,并未說明是彩禮還是贈與,離婚時,男方能否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名義予以分割?近日,龍井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案件。
據(jù)悉,小英(化名)和小翰(化名)經人介紹相識相愛,于2022年7月登記結婚。然而,婚后雙方因生活瑣事頻繁發(fā)生矛盾,小英于2024年3月曾提起離婚訴訟,但法院以夫妻感情未破裂為由未予判決離婚。
后雙方一直分居至今,今年9月,小英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,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。小翰應訴且同意離婚,但同時提出應依法分割存于小英賬戶內的夫妻共同財產。
原來,在小英與小翰結婚登記的第四天,小翰父親向小翰賬戶轉賬,小翰隨即將該款項轉存于小英賬戶內,由小英保管,二人共同生活期間,一直未使用該筆款項。小翰認為,該筆款項系其父親對夫妻二人的贈與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1062條的規(guī)定,該款項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,離婚時,理應依法分割。
那么這筆錢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呢?法院經審理查明,小英與小翰在聊天記錄中針對該款項的稱呼均為彩禮,且除該筆款項之外,小翰并未另行給付小英彩禮,小翰亦無證據(jù)證明該筆款項系其父親對夫妻二人的贈與。
法院認為,該筆款項應視為彩禮,即以締結婚姻為目的,具有小翰及家人對小英及家人經濟補償?shù)纳矸菪再|。因此,法院不能支持小翰以該筆款項系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予以分割的請求。但鑒于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長,均無固定職業(yè),婚姻存續(xù)期間均由父母資助生活,錢款數(shù)額價值較大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結合相關規(guī)定,最終,法院依法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,小英向小翰返還部分彩禮。雙方服判息訴、和平分手。
法官提醒,男女雙方戀愛、結婚,涉及貴重禮物和金錢往來的,應注意留存相關證據(jù),明確給付物品、款項的用途及性質,避免日后各執(zhí)一詞,由此引發(fā)不必要的矛盾、糾紛。法院審理涉彩禮離婚案件時,在尊重案件事實的基礎上,會綜合考慮彩禮數(shù)額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、雙方過錯等事實,結合當?shù)亓曀,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,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。(完)

